海淀區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發表時間:2019-07-25 22:33 海行規發〔2019〕8號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海淀區節能減排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海淀區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2日 海淀區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支撐我區生態文明建設,落實污染防治攻堅戰要求,深入推進節能減排,提高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地區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由節能減排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局,按照統籌管理、分類實施、支持重點、科學監管的運作機制共同負責。 第三條 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由節能減排行業主管部門分領域管理。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節能項目的組織實施;區生態環境局負責減排項目的組織實施;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綠色建筑項目的組織實施;海淀園管委會(區科信局)負責一般性制造業調整退出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分領域分別納入節能減排行業主管部門預算,各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根據區委區政府工作重點、項目進展情況提出資金需求,納入本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海淀區內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納統的企業和機構。 第六條 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節能技改,鼓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獎勵節能先進,構建節能降耗新機制,提高節能管理能力。 1.節能改造項目。鼓勵開展節能技術改造,重點支持節能新技術應用場景構建、自主創新節能新產品推廣、綠色數據中心建設、綜合智慧能源系統及智能微電網系統建設。在項目完工后,最高按總投資額的30%給予資金補助,最高支持金額500萬元。 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重點支持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生物質能應用。在項目完工后,最高按總投資額的30%給予資金補助,最高支持金額500萬元。 3.對本市給予支持的節能項目進行配套支持。依據市級評審結果,最高給予1:1的區級配套資金,最高支持金額300萬元。 4.節能先進獎勵。重點用于獎勵節能試點、循環經濟試點、節能工作先進單位、節約型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等。最高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5.節能降耗新機制及節能管理能力建設。重點支持能源審計、清潔生產、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支持開展節能宣傳培訓、節能咨詢服務、節能項目評審、節能監察等工作。 6.區政府確定的其他節能項目。 第七條 減排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對減少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作出貢獻的單位。 1.對產生和排放水、大氣等主要污染物的印刷、工業涂裝、有機化學品制造等行業的工業企業、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餐飲、汽修等三產服務業的減排支持。對于新安裝污染治理設施或進行污染治理設施升級改造后,達到北京市最新排放標準并產生減排效益的企業(單位),給予每家不超過總投資額30%的資金補助。 2.區政府確定的其他減排項目。 第八條 綠色建筑獎勵資金,用于支持綠色建筑示范區建設,鼓勵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設,支持開展既有建筑綜合節能改造。 1.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對區域內單體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開展綜合節能改造節能效果明顯的項目予以支持。符合市級財政資金獎勵的項目,按市級標準的50%給予區級配套獎勵資金。對綜合改造后節能率大于10%但未達到15%的公共建筑改造項目給予30元∕平方米的區級獎勵資金。 2.區政府確定的其他綠色建筑項目。 第九條 一般性制造業調整退出獎勵資金,用于落實國家、北京市及海淀區疏解非首都功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引導一般性制造業及高端制造業中比較優勢不突出的生產加工環節調整退出。具體支持標準按照《海淀區一般性制造業調整退出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 上述第六條至第九條獎勵方式不可重復支持。 第三章 申報與審核 第十一條 項目征集:節能減排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年度申報指南,面向社會發布,明確具體支持方向、支持重點、支持標準以及項目申報途徑、受理部門、受理時間、審核流程、資金使用要求等要素。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項目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和要求,將有關紙質材料報送節能減排行業主管部門,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區政府確定實施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以政府公文形式申報。 第十三條 項目初審:節能減排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海淀區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受理項目申請并開展初審,建立項目儲備庫。對有需要專家評審意見的項目,可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第三方評審。 第十四條 部門聯審:各行業主管部門結合當年項目申報和資金安排情況,優先支持節能減排效益明顯、示范作用較強的項目,在廣泛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專項資金支持初步方案。 第十五條 撥付資金:專項資金支持方案上報區政府,經審議通過后,區財政局會同節能減排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資金撥付程序。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節能減排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廉政風險防范,制定專項工作方案,明確風險管理流程和要點,梳理主要風險點及防范措施,加強內部監察和外部審查,提高專項資金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項目單位取得支持資金后,應在項目建設期內積極推動項目建設,項目完成后,應向節能減排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總結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必須配合節能減排行業主管部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資金的,由節能減排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局收回已撥付財政資金,并由相關部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淀區節能減排支持辦法》(見海行規發〔2014〕13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發 |